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2個月住院期間,名下銀行帳戶密集轉帳及提領現金,共計300多萬元,經國稅局向醫院查證結果,甲君住院期間已經處於意識不清楚、無法處理事務狀態;而繼承人乙君雖然說明相關存款是由甲君配偶提領,並已全數支付甲君的醫療費用,但因無法提供相關證明,國稅局僅就已經查到的醫療費用50多萬元核認扣除,剩餘250多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繼承人應協助說明流向及用途,並將取得的相關憑證或單據提供國稅局,以免遭到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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