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2017年3月,喬某、王某經人介紹認識後結婚。在婚前,王某已全款購買了三套房產,並登記在自己的名下。結婚時,喬某要求他在上述房產登記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王某欣然答應,將房產登記為雙方共有。
然而,二人婚前缺乏深入瞭解,婚後又交流不夠,逐漸因性格、家庭瑣事等產生矛盾,雙方感情陷入了僵局。2020年,喬某訴至法院,請求離婚的同時,要求對登記於雙方名下的三套房產進行分割。
在訴訟中,喬某認為,她對家庭付出較多,而王某並無正式工作,整天遊手好閒,對家庭並無貢獻。三套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此外,考慮照顧女方及小孩原則,故請求法院確認其對上述三套房產享有60%的份額。
而王某辯稱,實際上,家庭主要收入來源就是他的房屋租金,反而是喬某頻繁更換工作,脾氣暴躁,動不動就要離婚,並未對家庭有其他貢獻。此外,房產是他婚前所買,之所以登記在二人名下是因政策原因無法登記個人名下,所以應屬於其個人財產,不應分割。
溫嶺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涉案三套房產,現登記為雙方共有,可以認為王某具有贈與的意思,因此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但是,即便認為黃某將房產贈與喬某,也並不意味著贈與了一半份額,進而得出對半分割的結論。在具體分割時,需考慮三套房屋的合同簽訂情況、購房款支付情況、稅費支付情況等案件事實,比較原、被告雙方對三套房產來源的貢獻大小,以及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等因素。最後,法院綜合判斷,判決由王某享有75%的份額,喬某享有25%的份額。喬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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