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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投資黃金 要先留意課稅方式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引文:

投資黃金是近年顯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投資黃金的管道也日益多元,除了在銀樓買賣實體金飾、金條,更衍生出黃金存摺、黃金撲滿及黃金期貨等商品,雖然標的都是黃金,但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的所得類別不同,投資人需注意。

國稅局說明,以黃金現貨如金條、金飾、金塊來說,如屬於一時貿易交易,是依賣價6%計算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適用5%~40%稅率。但如以營利為目的的經常性買賣,應辦理稅籍登記,買賣黃金所得為營利所得,同樣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至於黃金存摺、黃金撲滿如交易有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國稅局表示,損益計算方式,以出售時成交價減除取得成本及費用後餘額,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如有損失,得自當年財產交易所得減除,當年度供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是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國稅局表示,最多人買的黃金基金怎麼課稅,要先看是境內還是境外基金。其中境內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處分所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目前為停徵階段。至於境內基金投資標的在境內且有配息,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疇;若投資標的在境外,所獲配的利得屬海外所得。

要是投資國內私募基金,則不論所得金額或及國外登記註冊的基金利得,都併計算其他海外所得,一申報戶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全數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最後是黃金期貨,國稅局指出,目前期貨交易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2規定停徵,但如投資人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投資國際黃金期貨利得併計其他海外所得,一申報戶達100萬元時,入須全數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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