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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事務】同居期間使用信用卡消費,是借款嗎?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引文:

基本案情:

朱某(女)與吳某(男)於2016年2月相識戀愛,後雙方辦理了結婚喜宴,但沒有進行結婚登記。在雙方同居期間,雙方都從事個體經營。

2016年7月9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間,吳某因經營生意需要陸續使用朱某的信用卡支付貨款,共計131667元。朱某因當時與吳某已舉辦了婚禮且在一起生活就沒讓吳某打借條。

2019年6月,雙方分手,2020年5月26日雙方以微信聊天的方式對雙方之間的經濟往來進行了結算,吳某向朱某出具一張8萬元的欠條。其後,吳某在償還了2000元後就再未如約償還餘款。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民事法律行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其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本案中,吳某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吳某抗辯向朱某出具「欠條」是因受脅迫,不是真實意思表示,但沒有提供證據,係舉證不能。所以,法院對其抗辯主張不予採納。況且,吳某在出具「欠條」後,自覺履行償還部分欠款是事實,在答辯狀中也表示:「不會賴皮,現在沒有這能力」。

因此,法院認定吳某向朱某出具的「欠條」係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吳某沒有按照約定償還「欠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判決吳某償還朱某借款7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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