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2020年4月,劉先生因其代理記帳公司缺少資金,便向其大學同學張先生尋求幫助。張先生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將22000元借款交付給了劉先生。之後,劉先生手寫一張借條並進行了拍照,隨即通過微信將借條的照片發送給了張先生。
照片顯示,劉先生在借條上載明:他向張先生借款22000元用於公司周轉,因雙方不在一地,故此借條以張先生手機留存照片作為主要法律依據。同時,劉先生將自己的常住人口登記卡(或戶口頁)、結婚證、身份證等證件拍照發給張先生,以此證明借條的真實性。劉先生還承諾會在2020年7月31日前償還全部借款。
然而,當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後,劉先生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此後,張先生多次催討無果,遂於去年6月將劉先生告上了法院,訴請法院判決劉先生償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共計240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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