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明(18)日核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及相關函令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依規定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有2種,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或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所稅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財政部表示,考量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CFC制度之各項適用要件及所得計算,係以全年度資料為基礎(如:股權控制比率、豁免條件、CFC當年度盈餘),尚難於年度中判斷一境外關係企業是否係我國營利事業股東控制之CFC或計算應認列之CFC投資收益。為簡化行政作業及降低納稅義務人遵循成本,該部核釋營利事業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者,無須考量上年度各類所得之特性,意即其暫繳稅額仍應包含上年度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計算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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