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婦人撿到5萬元現金與8本存摺,送交台北市警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派出所轉交給承辦拾得遺失物業務的分局偵查佐林逢振,張姓女失主接獲銀行通知,前往分局欲領回,林竟只發還1萬元而將4萬據為己有。林被依貪汙治罪條例罪嫌起訴,士林地方法院判他2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二審駁回林上訴,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定讞。
陳婦2019年8月20日下午2點撿到張姓婦人遺失的50張1千元紙鈔和8本存摺,同日下午送交大屯派出所,值班的張姓警員依規定登記並將遺失物置入遺失物保管袋後,翌日下午3點送交北投分局,由林逢振受理簽收。林在23日先以公文將8本存摺分別寄至陽信、第一、國泰世華銀行以轉交存摺所有人,張姓女失主接獲銀行通知後,28日上午前往分局領取。
林逢振僅抽1萬元交付張婦,張婦覺得怪怪的,再打電話向張姓警員確認當初受理時的拾得物金額,張在當天中午陪她前往分局,林這才返還剩下的4萬元。分局督察組調查後,將他函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林否認犯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辯稱沒有拆開保管袋核對,是被害人來領的時候去倉庫點錢「才發現有多4萬元」。林說,原本剩餘的4萬還是要送到台北市警局,不可能據為己有。辯護律師則稱林「疑似青光眼」看不清楚才發生誤會。
張姓警員證稱,他陪張婦到分局了解,並告訴林逢振「這筆應該是5萬,被害人說只拿到1萬元」,林解釋「可能最近拾得物的案件比較多,勾在一起,拿出來時勾破保管袋了」。林說要到小倉庫找找看,隔了5至10分鐘,他拿出4萬讓張婦點收。
士院認為警察應是促進人民福利、保護社會安全,但林逢振卻侵占遺失物,已危害官箴並減損公務機關的執法威信,衡量他從警28年、停職中,判2年8月徒刑併宣告褫奪公權2年。
林逢振上訴,高院認定他犯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因林只侵占4萬元、犯後1小時歸還,戕害吏治程度不算嚴重,依法可減刑。高院認為一審量刑與認事用法妥適,判上訴駁回;林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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