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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境外資金回台節稅 四原則判斷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引文:

針對境外資金回台節稅方法,會計師表示,可依據四大原則判斷。

一是所得判定,如資金為本金、借貸款項,則無須課稅;資金屬所得須進行稅負試算。

二是課稅年度,即判斷課稅所得是否已超過五年或七年核課期間。

三是稅負試算,依不同所得或資金類型,試算相對應稅負。

四是稅務居民身分確認,按身分判斷有無納稅義務。

納稅人應針對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基本稅額的認定原則及檢附文件進行釐清,作為課稅與否的判斷基礎。

根據知名會計師事務所與聖加侖大學聯合發布的全球家族企業調查報告,歸納出全球500大家族企業的特性與趨勢。家族企業妥善利用閉鎖性控股公司和離岸信託架構,能夠鞏固所有權與經營權,達成永續經營的目標。

受控外國企業(CFC)上路後,境外公司無法藉由保留盈餘方式節稅,會計師指出,應採取三項行動,包括重新檢視全球資產比重及配置、重新檢視家族企業境內外架構,以及檢視稅務居民的身分。

而「房地合一稅2.0」已上路,不動產傳承若由個人直接持有,在出售不動產時,將依取得日期採舊制或新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若由境內未上市櫃公司直接持有,個人出售該公司股權時,將依是否符合「特定股權交易」規定,課徵基本所得稅額或房地合一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的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且該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房地構成,即為特定股權交易,將視同房地交易,按股份或出資額持有期間判斷適用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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