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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跨國交易扣繳優惠 申請期限延至十年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引文:

財政部日前修正發布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審查原則,外國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特定業務取得收入,申請依該條文所定方式計算所得額課稅,期限可由過去的五年延長至十年。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外國事業提供技術服務予我國事業,我國事業在支付服務費時,一般情況應按20%稅率扣繳。但考量技術服務提供會有成本發生,例如外國事業有就其提供服務取得收入,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並經核准者,則我國事業在辦理扣繳時,可依15%利潤率計算所得額(即設算85%成本減除),實際扣繳率為3%。

會計師表示,本次修法將擴大外國事業自我國取得業務收入適用優惠稅制的範圍,使課徵稅額更能符合實際負稅能力。本次審查原則修正也同時增訂稽徵機關於發布日後核准外國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案件,其核准適用期間以五年為限。

會計師表示,外國事業就過去十年內自我國取得業務收入,提出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申請,但稽徵機關核准適用期間以五年為限,而影響到超過五年以上部分之適用。

可是請求權時效期間為影響人民權益之重大事項,與稽徵機關受理人民申請許可案件訂定期限,兩者目的並不相同,因此,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等業務的外國事業,可依本次修正審查原則,重行檢視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之申請適用情形,以合法節省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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