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莊區一名住在某社區大廈的李姓婦人,10年以來不斷於走廊製造噪音、大力甩門、潑水、亂丟垃圾,造成鄰居和其他住戶不得安寧。由於該屋是李婦的黎姓兒子持有,管委會多次勸說本人無果,只好聯繫對方,眼見問題仍未改善,於是集合所有權人投票表決,並以65.3%的贊成率,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制李婦搬離,另以提告請求法院判決。最終,新北地院法官審酌,判定管委會勝訴,李婦除了搬離社區,黎男也不能再將該屋提供給李婦生活。
判決書指出,黎男2012年4月5日購入位於該社區大廈的11樓房子,是為所有權人,但他和妻子住在同個社區的其他樓層,並將11樓房子留給李婦使用。然而,李婦自從搬入該屋,就曾多次在公共走廊嘶吼、叫囂、塗鴉、製造噪音、亂丟垃圾、撕毀鄰居裝修施工之地板防護棉片和管委會文件、潑水且致積水,更會大力甩門、踹擊鄰居大門,讓鄰居與其他住戶不得安寧、難以休息,或踩到積水滑倒,紛擾之事不勝枚舉。
後來鄰居和其他住戶雖有嘗試出租房屋,但租客往往無法忍受李婦的脫序行徑,相繼退租。對此,鄰居和被影響之住戶偕同管委會多次勸說無果,甚至寄發存證信函給黎男與其妻,但換來的是夫妻倆的坐視不管、不接電話。
迫於無奈,管委會2021年11月27日召開第15屆所有權人會議,藉由提案和討論,認為李婦三天兩頭在公共區域吵鬧、潑水、咆哮,甚至對其他住戶、鄰居動手,屢次嚴重違反住戶管理規約、數度勸導無效,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督促改善,若李婦3個月之內未改善,則訴請系爭房屋住戶強制遷離乙案,後經所有權人投票,終以192票同意的65.3%比例通過提案,強制李婦搬離,不得進入該社區大廈公共場所。
另一方面,管委會提告李婦。至於李婦、黎男未於開庭辯論日到場,也沒提供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劣行。最終,新北地院法官審酌,同時綜合多方說詞、報案紀錄及監視器畫面,得知李婦的確多次與鄰居產生爭執,妨害其他住戶居住安寧,經管委會多次勸戒仍未改善,因此判定李婦強制搬遷,黎男也不能再將該屋提供給李婦使用。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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