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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原股東向親屬認購現增,需課贈與稅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引文:

股東會旺季,不少企業或有現金增資計畫,財政部表示,股東於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放棄認股,仍宜注意相關課稅規定。

台北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如原股東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但若原股東形式上放棄認股,實質上卻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的掌控,洽特定人認購,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認股,未認購部分公司可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若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的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又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經核認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績效良好的投資公司,股東僅A、B(薩摩亞商、唯一股東為A),持股各半,股東A擔任該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於2017年辦理現金增資200萬元(發行20萬股),增資時每股淨值153元,新股認購價格每股10元。

由於股東A、B均放棄認股,由股東A之子C以自有資金認購18萬股(差額股數為員工認股),涉有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特定人情形,經該局查獲,分別核定股東A贈與金額1,287萬元〔(153元-10元)X90,000股〕,補徵贈與稅106萬餘元。

而法人股東B贈與部分,另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核定C其他所得1,287萬元,補徵所得稅43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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