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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離婚糾紛中,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引文:

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違反忠實義務,給對方造成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和痛苦,無過錯方是否能夠在離婚時要求過錯方賠付精神損害賠償?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損害賠償分為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其中,精神損害賠償一般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的後果等酌定賠償金額。下文圍繞離婚糾紛中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這一主題整理了相關的裁判規則、內容解析以及法律法規,供讀者參閱。

1. 夫妻一方在離婚後發現另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並致他人懷孕的,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劉某訴陸某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離婚後發現另一方在婚內與他人同居並致他人懷孕,其在離婚後請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審理法院: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2021年7月7日第3版

2. 未離婚與他人同居行為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及社會公序良俗,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王某某訴張某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同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及社會公序良俗,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網

發佈日期:2023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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