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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中國大陸新公司「註冊資金5年內需繳齊」相關問題大解析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引文:

中國大陸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12月29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公司法,於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與舊版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主要有以下七大重要變化:

一、公司註冊資本5年內繳足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款 本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對於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劃重點:認繳制改為限期實繳制。適用範圍不僅包括新成立的公司,也包括存量公司。

二、非貨幣資產出資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劃重點:新增加了股權、債權可以出資的規定。

二、非貨幣資產出資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劃重點:新增加了股權、債權可以出資的規定。

三、認繳出資額加速到期

第五十四條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劃重點:儘管有5年出資期限的限制,但如果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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