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財富傳承的不當作法,都肇因於未即早規劃,直到晚年重病,才大筆大額的積極移轉財產,以致誤觸國稅局的實質課稅原則。有些人則是不了解國稅局的查核技術,自以為操作手法隱蔽,最終導致補稅加罰。
藉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逃漏遺贈稅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簡稱NCD)是銀行定期存單的一種,申購方式可採記名或無記名兩種。可轉讓定期存單與一般銀行收受定期存款所產生之定期存單不同,主要的差別在於可轉讓定期存單的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且持有人可以在貨幣市場自由流通轉讓,後者則不得轉讓。
因為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的上述特性,有些人以為只要將存款轉變成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再交由子女在到期後兌現,這樣便可輕鬆移轉財產給子女而不被國稅局發現。這種作法在遺贈稅率高達50%的時代頗為常見,但國稅局亦有因應的查核手法加以防堵。
國稅局在針對遺贈稅選案查核時,會分析個人財產變動及近3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並且鎖定家族成員各項財產標的,偵測歷年來的財產移轉情形。購買可轉讓定期存單或是公債這類比較容易隱匿的項目,早被國稅局列為稽查重點,想躲過政府的查稅天羅地網並不容易。最後,列出幾則實際發生的案例,希望能引以為戒,勿以身試法。
案例一:以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逃漏贈與稅
國稅局在查核財產資料時發現,老先生將土地高價出售,但是本人、配偶、子女的存款帳戶金額並沒有相對增加,土地的價值猶如「人間蒸發」。
國稅局深入追查,比對家族的資金流程後發現,出售土地的款項被用來購買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再由子女兌領後隨即續購。雖然老先生在國稅局調查期間立即把部分可轉讓定存單以本人名義續存,並以收回貸款為理由辯護,但因是在調查基準日後,並未被國稅局採認,依然被補稅加罰。
案例二:未將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納入遺產總額申報
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到期轉讓時僅需兌領人蓋章就能取得資金,因此常常有繼承人漏報該筆存款。國稅局曾經查獲,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未將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列入遺產總額內,最終被國稅局調整補繳遺產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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