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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演藝圈護兒少5訴求「現在法律都囊括」 黃捷今提案修法:3點斬草除根

【浩富台灣法務部門】

引文:

去年「Me too」風波延燒至演藝圈,藝人黃子佼遭指控強吻、逼拍裸照,形象一落千丈,如今,才剛與受害者和解獲不起訴,又扯出案外案,被檢警搜出長年在偷拍論壇購買未成年私密片,遭緩起訴2年,支付國庫新台幣120萬元,以及立悔過書1份,因外界質疑處分過輕,引發多位藝人連署籲修法。民進黨立委黃捷今(4/9)便臉書發文直指,藝人連署的5大訴求,其實都是現行法律就已囊括,「且即便現在修更多法,也罰不了已犯案的黃子佼」。因此,黃捷今提案修法,將透過3大具體作法斬草除根。

針對藝人連署呼籲修法的5大訴求,黃捷表示,大家在藝人串留言喊修法「+1」的同時,事實上犯罪本來就會有紀錄,警政都有資料庫;兒少性剝削犯罪須接受輔導,在第51條本來就有;散播兒少性影像予以重刑,去年已經修法第38條,原本3年以下,加重為1到7年。持有兒少性影像變成刑事犯罪,也是去年修法加重的。

黃捷說,藝人連署的五大訴求,其實都是現行法律就已囊括,對此案不是沒有罰則可處理、也不是沒有加重,工具都在。不過,在黃子佼案中,檢察官予以緩起訴。且即便現在修更多法,也罰不了已犯案的黃子佼。

黃捷也強調,作為國會議員,除第一時間聲援被害者,做他們的後盾,更有責任來檢視法律層面的修正,提案盡可能做到全面性的防堵。她認為,透過有影響力的藝人們連署,引起大眾關注,都是讓事情的改變有個好的起頭,有人甚至冒著丟工作的風險,也願意發聲,都應該給予肯定。

黃捷今天也正式提案,包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9條及第51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目前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將提案修法提高罰則。

《刑法》方面則提增訂第319條之7條文草案,由於南韓於「N號房」事件爆發後,對持有未經同意所拍攝之成年人性私密影像設3年以下有期徒刑,台灣目前對此無規範,因此要將持有成年偷拍性影像入罪化。

再來,鑑於偷拍集團經常使用虛擬貨幣做為支付工作,為斷絕偷拍集團的金流,她認為可用虛擬通貨金流分析工具追蹤金流,並追查實質受益人,進而凍結財產、根除買賣。

她呼籲,「面對兒少性剝削與非法偷拍性影像,你可以『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不購買』,也不與犯罪分子為伍。她直言,光是這樣,你就已經在保護許多可能正在受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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