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傳承首重及早規劃,如果到晚年才倉促地移轉財產,不但可能無法節稅,甚至有反效果。
根據《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特定親屬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1. 被繼承人之配偶。
2.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3.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雖然不是所有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都必須拉回來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課遺產稅。但多數情況下,會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目的多半是為了規避遺產稅,而提前贈與財產給法定繼承人,進而適用《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
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上述特定親屬,不但完全無法節稅,當受贈對象是「配偶」時,甚至可能產生反效果,繳更多的遺產稅。因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除了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且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依《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應列入「擬制遺產」(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而財產經贈與給配偶,就屬配偶的財產,已不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現存財產」(遺產),配偶因而不能對「擬制遺產」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權。
另外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得列入計算範圍。
以下列出實際發生的案例,希望能引以為戒,勿以身試法。
老王死亡前2年內,提領存款3,000萬元轉存至配偶王太太帳戶。因3,000萬元已贈與給王太太,非屬老王死亡時之現存財產,另對生存配偶王太太而言,3,000萬元為無償取得的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時,均不得將3,000萬元列入老王及王太太的現存財產範圍。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該筆贈與存款3,000萬元應併入遺產總額,應納遺產稅為300萬元。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未將存款提領贈與配偶,而被繼承人死亡時還遺有該筆存款3,000萬元,申報遺產稅時,生存配偶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可以增加1,500萬元(3,000萬÷2=1,500萬),使得應納遺產稅減少150萬元,反而更能達到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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