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信託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國家,以靈活性著稱,是實現家族財富保護和傳承的理想工具。一個被廣泛接受的信託定義是,設立人將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管理和分配信託資產,通過信託財產的法律所有權及受益所有權的分離,實現風險隔離效果。信託本質上是一種法律關係,而非法律實體。但是在岸地的稅法往往將信託視為「納稅實體」。
信託持有架構通過信託財產所有權轉移,起到很好的資產隔離作用,但付出的代價是失去資產的控制權。儘管不同法域對信託留權有不同的規定,但本質不變。但對控制權的失去也有些違反人性,人性的控制欲成為信託被“擊穿”的罪魁禍首。我們看到無論是張蘭海外家族信託還是普加喬夫的5個紐西蘭信託被跨國擊穿的主要的原因就是對信託財產存在強控制,一旦被法院認定為虛假信託,隔離規劃也就失敗了。
架構搭建中的思維模式:
一、架構的分與合
「分」是根據財富傳承的不同目標可以將整個架構系統拆分為各個子系統或模組,明確每個模組的功能定位。「合」就是根據傳承中的具體問題,將不同的工具進行組合,建立聯繫,最後組合形成有機整體。二、架構的彈性
在架構思維中還要考慮柔性,也就是架構的彈性。不同時期需求不同,政策和家庭發生變化,架構也需要調整。一個好的架構,可以通過調整架構各個組成部分的關係,不斷擴展,滿足家族中的發展變化。
三、架構的穩定性
架構思維還要從不同角度分析財富傳承中面臨的風險,梳理傳承的複雜目標,解決傳承中複雜問題及利益衝突,能夠讓財富傳承更加長久及穩定。但架構也不是萬能的,整個架構搭建中的合規性與穩定性是在每一步設計中都要謹慎選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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