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2014年,一位中華民國籍(以下簡稱ROC)的甲,和越南籍的乙,在越南辦理結婚登記。在越南的乙,拿越南的結婚證書向外交部越南代表處申請驗證結婚證書、核發依親居留簽證,但代表處認為乙面談時對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致、不實,駁回乙的簽證申請。
ROC的甲跟越南的乙對駁回的簽證處分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後,ROC的甲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駁回的處分、應核發依親居留證的處分,但法院認為乙才是「否准簽證處分」的相對人,提起訴訟的甲並不是,當事人不適格而駁回。
ROC的甲因此聲請憲法解釋,認為判決適用的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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