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一方常居國外,有可能是外國籍,亦有可能是在外國工作學習生活但還沒有入外籍。如果需要離婚,當事人一般可以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決定雙方協議離婚、在國內訴訟離婚、在國外離婚等幾種方式。
1. 協議離婚,在使領館辦理離婚證
如果雙方均是中國公民,且之前結婚是在使領館辦理的,那麼如能協商離婚,可以去使領館辦理離婚證。
協議離婚前提是男女雙方協商一致,關於離婚本身、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都達成了一致意見,形成了離婚協議書。
向使領館申請離婚後,也需要經過我國法律規定的30天的離婚冷靜期,冷靜期滿之後雙方當事人再前往使領館辦理離婚證。
在使領館辦理離婚的前提條件是:駐在國承認外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的離婚登記。(有的國家規定,離婚必須經過法院、家事法庭,並非行政機構辦理)
2. 協議離婚,在我國民政局辦理離婚證
如果雙方之前是在國內民政局辦理結婚證,則可以在民政局辦理離婚。
3. 在國內訴訟離婚
如果雙方在國內結婚,婚後一方長期居住在國外,如需離婚,可以向國內法院起訴離婚,但是涉及境外財產需風情況處理。
4. 在國外訴訟離婚
在國外訴訟離婚的情形,有但是不多見。首先須查明,該外國法律是否規定,這類案件可以由其法院管轄;其次,在該外國,其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還是分別財產制,還是婚前婚後財產混合等,需要查明其婚姻法律;此外,在國外訴訟,必定先衡量各種成本大小。
但如果有足夠利益驅使,也可以在國外訴訟離婚,比如全部或者大部分的夫妻財產在國外,需要國外的相關機構配合辦理分割過戶手續,而如果我國法院的離婚判決中關於財產分割的部分,在該外國得不到承認和執行,那麼須考慮在該外國進行離婚訴訟。
此外,有的地區,比如美國的部分州,認可將離婚糾紛納入仲裁程式,仲裁離婚與離婚訴訟同樣被法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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