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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未經妻子同意將股權低價轉讓給非婚生子,協議有效嗎?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王先生與李女士于上世紀七十年代登記結婚,並育有一女小蘭。婚後,王先生事業順利、生意興隆,並設立了多家公司。2000年左右,王先生與案外人張女士生育一子小偉。

2013年,王先生以夫妻共同財產設立新新公司,並實繳100%的註冊資本1000萬元,股權登記在王先生一人名下。2015年,王先生與李女士因夫妻關係失和開始分居。次年,王先生與小偉簽署《股權轉讓協定》,約定王先生將所持有的登記在自己一人名下的新新公司100%的股權作價1000萬元轉讓給小偉並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2019年,小偉向王先生轉帳1000萬元,並備註「新新公司股權轉讓款」。

之後,李女士、小蘭與王先生之間產生多起糾紛,涉及股權轉讓、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等。在他案的司法鑒定中,新新公司享有的案外某公司55%的股權被認定為實際價值超10億元。

2022年,王先生與李女士訴訟離婚,因王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育有二子,屬於婚姻中的過錯方,故法院判決在財產分割中予以少分。

2022年7月,李女士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2016年王先生與小偉簽署的《股權轉讓協定》無效,並要求小偉將新新公司的股權返還王先生且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經查,股權轉讓交易發生時,王先生與李女士已經分居,王先生無法舉證證明自己的轉讓行為取得了妻子的同意。再結合股權轉讓發生時小偉已經成年、轉讓價格明顯低於股權應有價值、小偉無法提供自身資金狀況及經濟來源等情況,最終人民法院認定王先生與小偉惡意串通進行股權轉讓,侵害了李女士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王先生與小偉簽署的《股權轉讓協定》無效,小偉應將其持有的新新公司100%的股權返還王先生並進行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

王先生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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