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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發票2,500開成25,000追不回 爭取免罰靠這步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網路上常可見店家「急尋發票」,且原因多是店員「胖手指」打錯金額。國稅局表示,誤開金額統一發票如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主動報備有機會可免罰。

炎炎夏日,飲料店、餐飲店等營業人因生意忙碌或不熟悉收銀機操作,常見將消費金額多打幾位數字,事後發現時,因消費者已經離開,無法收回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作廢重開,如按錯誤金額申報,可能須負擔大額稅捐,可說是店家惡夢。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同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形,應另行開立,並收回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

如為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在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若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已交付個人消費者,但不知其聯繫方式,無法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時,營業人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得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

但為督促營業人正確開立統一發票,同標準第24條規定,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將以該張統一發票「正確銷售額」為裁罰計算基準,處1%罰鍰,且罰金額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則不得超過15,000元。

至於店家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仍應依正確銷售額而非按錯誤銷售額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不會負擔額外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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