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監管機構於7月26日發佈了編號AMLD 08/2024通函,對於財富管理領域的金融機構在開始業務關係之前,如何建立客戶及其受益人的財富來源,提供了進一步的指導。從客戶獲得的信息必須以書面證據或公共信息來進行獨立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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