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八年前過世,遺囑將遺產全留給二房獨子張國煒並指定接任總裁,大房三子張國政提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一、二審敗訴後上訴。最高法院認定,張榮發製作密封遺囑具遺囑能力,符合民法要件,昨駁回上訴確定,張國煒可獲逾百億元遺產。
接近張國煒的人士說,張國煒感謝法院還他公道,後續要看張國政是否依照總裁遺囑,若拒絕執行,張國煒不排除再提告,維護自身權益。
張國政提告請求確認張榮發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筆遺囑、十七日密封遺囑無效,主張張榮發製作遺囑時無法表達自我意思,未親自簽名,未親自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未向公證人陳述遺囑內容,未陳述代筆遺囑繕寫人劉孟芬姓名與住居所,不符民法要件。
張國煒抗辯,依法院調閱張榮發就醫紀錄足證製作遺囑時具表述意思能力,遺囑經自述、公證屬公文書,調查局鑑定張榮發親簽遺囑。
一審判張國政敗訴,他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院認為,張榮發作成密封遺囑後有瞻妄症候群現象,但無病歷資料或醫師診斷書證明留遺囑時無遺囑能力;二○一四年九、十月贈與配偶一億元存款,同年十、十一月移轉價值逾億元的三家公司股權給張國煒,可見仍有處分巨額財產能力;密封遺囑簽名經調查局鑑定筆跡是親簽。
高院認定,張榮發請劉孟芬代寫密封遺囑,長榮國際前董事長柯麗卿、時任總裁特助吳界源及法務戴錦銓在遺囑見證人欄簽名,戴洽公證人至住家辦遺囑公證,由柯、吳、戴擔任見證人,張請劉拿出遺囑讓公證人確認後密封,符合民法要件。
雖然張榮發只向公證人說劉孟芬的地址是「台中市市政北七路」,但已提供劉的戶籍謄本供公證人記載於公證書,高院認為遺囑有效。
最高法院指出,密封遺囑如符法定要件,沒有規定見證人須在公證人面前指定,或遺囑人的陳述須包含「為自己之遺囑」等特定文字,全案駁回確定。張國政另請求確認張榮發代筆遺囑無效部分,一審敗訴後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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