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張某自20XX年起在某公交公司工作,雙方先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第二次合約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止。2020年6月10日,公司通知張某等人續訂勞動合約。然而,6月12日,張某因公司不按規定配發口罩在某平臺實名投訴,同日公司通知張某勞動合約到期終止,並要求其辦理離職手續。張某多次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未果,遂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仲裁被駁回後,張某訴至人民法院。
審理過程與判決審理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約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張某與公司已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且張某不存在勞動合約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因此張某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符合法定條件。公司單方作出終止勞動合約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規定,故判令公司與張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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