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f5274d64f8ff5668d5383aed3106291

【中國法律】親生女兒持遺囑獲得遺產,養女起訴要求按法定繼承均分,能贏嗎?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陳某與王某婚後多年未孕,於1984年5月抱養陳甲(化名),兩年後夫妻自然生育女兒陳乙(化名)。陳某與王某一視同仁將兩姐妹撫養長大,養女陳甲成家後長期在湖南省邵陽市生活與工作,親生女兒陳乙成家後長期在湖南省株洲市生活與工作。

2020年2月,父親陳某因意外事故離世,兩姐妹均放棄繼承父親陳某的遺產,由時年71歲的母親王某一人繼承。2022年11月,母親王某因病離世,兩姐妹在親屬們的幫助下共同辦理了喪葬事宜。

2023年1月,親生女兒陳乙持遺囑,將登記在她與母親王某名下的一套住宅和登記在母親王某名下的一間門面均變更登記為自己單獨所有。養女陳甲認為遺囑無效,將妹妹陳乙訴至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要求按法定繼承均分遺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審查列印遺囑是否有效的關鍵,在於立遺囑人對已列印好的遺囑內容是否完全理解並確認,且見證人是否在場全程見證立遺囑人確認遺囑的過程。親生女兒陳乙提交的遺囑僅有立遺囑人母親王某的簽名及手印,沒有見證人的資訊及簽名或蓋章。親生女兒陳乙提交的母親王某簽名捺手印的照片,不能反映已清楚地告知了母親王某遺囑內容,也不能證明見證人全程在場,不足以證明該份遺囑出自于母親王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該列印遺囑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應認定為無效。

養女陳甲自出生即被陳某、王某夫婦抱養,長期以母(父)女關係共同居住生活,群眾及基層組織均已認可該收養關係,且收養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頒佈之前,故養女陳甲與母親王某已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係,養女陳甲具有被繼承人母親王某養子女的法律地位。

綜上,法院認定養女陳甲與親生女兒陳乙作為同一順序繼承人,均等繼承母親王某名下不動產及銀行存款。一審宣判後,親生女兒陳乙不服提起上訴,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看更多 請先登入(內含精闢浩富解讀)

如需業務諮詢,歡迎聯繫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