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在司法實踐中,執行案件終本是一個常見的法律術語,它指的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由於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財產暫時無法處置,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一種結案方式。然而,執行案件終本並不意味著案件就此終結,申請人仍然有多種途徑和方式可以繼續處理。
案例分析:
案情概述:
本案中,唐某某申請將姚某某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本息範圍內,對立揚公司不能清償的本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請求被法院判決駁回後,又在執行程式中提出執行異議,向法院申請追加姚某某作為被執行人。在執行異議被駁回後,唐某某再次以相同的訴訟請求和理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爭議焦點:
執行案件終本後,申請人是否可以通過執行異議之訴等方式繼續處理?
判決結果:
本案中,法院將依法對唐某某的執行異議之訴進行審理,並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判決。如果唐某某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姚某某應當對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那麼法院可能會支持其訴訟請求,並依法追加姚某某為被執行人。
由此可見,提起執行異議有恢復執行的可能性。
執行案件終本後的處理方式和法律依據:
定期查詢與恢復執行: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案件終本後,法院仍然有義務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進行定期查詢和調查。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新的執行線索,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這為申請人提供了在執行案件終本後繼續處理案件的法律依據和保障。
提供財產線索與申請恢復執行:
申請人在執行案件終本後,仍然可以通過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申請恢復執行等方式來繼續處理案件。這是申請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和方式。
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
如果申請人認為執行法院的裁定或者執行行為存在錯誤或者不當之處,可以依法提出執行異議。在執行異議被駁回後,申請人還可以依法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為申請人提供了在執行案件終本後繼續處理案件的另一種法律途徑。
變更、追加當事人:
在執行過程中,如果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新的執行線索,或者認為應當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請。這為申請人提供了在執行案件終本後通過變更、追加當事人等方式繼續處理案件的法律依據。
看更多 請先登入(內含精闢浩富解讀)
如需業務諮詢,歡迎聯繫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