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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過年9天出國玩「1費用沒繳」恐限制出境 逾期未繳再加10%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即將迎來農曆春節9天連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若有積欠稅款可能會被限制出境,行前最好要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強調在未全部繳清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另外彰化地方稅務局也提醒,如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除被加徵應繳稅款10%滯納金,稽徵機關還會將欠稅人移請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呼籲有積欠的民眾儘速繳清或辦妥足額擔保手續,才能解除出境限制,順利出遊。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欠繳已確定稅捐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200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300萬元以上,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審酌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即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被限制出境後,能最快解除出境限制的方法,就是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全額擔保,強調在稅捐未全部繳清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同時呼籲,如有欠稅務必儘速繳清或辦妥足額擔保手續,再準備出遊事宜,以免無法出境,導致行程受阻。

另外根據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說,納稅人欠繳稅款,如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除會被加徵應繳稅款10%的滯納金外,稽徵機關還會將欠稅移請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例如,寄發傳繳通知書的郵資,執行查封拍賣所產生的鑑界費用、不動產估價的鑑價費用等,均由欠稅人負擔,執行機關會併同執行上述費用,提醒如有應納稅捐,請儘速繳納,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浩富解析: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稅捐而限制其出境之規定如下:

(1)自104年1月1日起,限制出境案件除維持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包括滯納金、滯納利息)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案件,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者外,尚須審酌是否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須有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或營業狀況異常之營利事業等情事始得辦理限制出境。惟如個人欠繳金額達1,000萬元(未確定1,500萬)以上、營利事業欠繳2,000萬元(未確定3,000萬)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即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2)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3)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而解除限制出境之條件如下:

(1)限制出境已逾五年者。

(2)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3)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但一部撤銷且其餘未撤銷之欠稅金額個人達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達200萬元以上之標準,或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其出境限制不予解除。

(4)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個人未達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未達200萬元以上之標準者。

(5)欠稅之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6)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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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2025/01/05 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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