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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租稅】英國納稅人在無應納稅額的情況下被罰款1,600英鎊

英國初級稅務法庭(First-tier Tax Tribunal,FTT)支持對一名納稅人因遲交2020/21自我評估稅務申報而處以1,600英鎊的罰款,即便該納稅人並無應納稅額且已移居國外。

案件詳情:

穆罕默德·穆森·亞科比(Mohammad Muhsen Yaqoobi)居住於倫敦直至2020/21稅務年度前,他為其出租物業所獲得的少量收入在當年及往年提交了稅務申報,並在2021年4月之後搬到約旦居住。由於他在英國的收入低於個人免稅額,他假設自己不再需要提交自我評估稅務申報;此外,他也未意識到自己有義務向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報告住所變動,所以因國外的住址無法聯繫到他本人,而未收到英國稅務海關總署的任何通知。

最終,英國稅務海關總署透過他在倫敦的通訊地址與他取得聯繫,並向他發出2020/21自我評估稅務申報的通知。他於2023年2月10日以電子方式提交了申報,遲交了約375天。而英國稅務海關總署隨即對他發出了總額1,600英鎊的遲交罰款通知,其中包括初始罰款100英鎊、每日10英鎊的罰款共計900英鎊,以及兩筆300英鎊的罰款(分別為針對遲交6個月和12個月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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