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馮家順、羅沙)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决的規定》的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决的規定〉修正內容總結》
一、申請主體與程序方面
明確申請人包括當事人及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等,以及雙方同時申請時的處理。
細化申請認可流程,新增申請人僅申請認可時的審查裁定規則及對給付內容判决的釋明義務。
二、材料與手續要求方面
調整臺灣地區當事人授權委托書的公證或查明手續規定,依不同簽署情形分類處理。
詳盡規定申請材料及申請書內容,補充身份證明材料的證明手續,明確申請書應涵蓋雙方基本信息、案件相關日期與案號、請求事項及理由、執行情况等。
三、審查流程相關方面
立案、不受理及補正規則細化,符合條件的申請七日內立案,不符合則裁定不予受理幷說明理由,材料問題有相應補正程序及處理結果,再次申請符合條件應受理。
新增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及被申請人提交意見的期限規定,依其住所情况區分,未按時提交不影響審查,可申請延期由法院决定。
原條款順序調整,部分條款修改,如對認可所需證明文件、缺席判决證明等內容進行完善,新增條款强調通過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渠道轉遞證據的真實性確認原則,以及法院依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規定。
四、裁定情形與效力方面
明確不予認可判决的多種情形,如缺席且未合法傳喚、專屬管轄、仲裁協議等問題,以及違反國家法律基本原則或損害國家利益的情况。
調整認可效力裁定規則,能確認判决真實且生效且無不予認可情形則裁定認可,可部分認可,否則裁定駁回,駁回後符合條件再次申請應受理,認可判决與法院生效判决同等效力。
五、其他程序與規定方面
新增糾紛重合處理規則,涉及申請認可判决與法院審理糾紛一致時的中止、恢復或駁回起訴等處理方式,以及審查認可申請期間雙方就同一糾紛起訴的裁定規則。
規定判决認可後的執行程序依據民事訴訟法執行規定執行,明確認可和執行期間適用規則,細化法律文書送達及費用交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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