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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購買新車符四條件 可減徵退還貨物稅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12條之5規定,符合四條件可申請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一)舊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期間自105年1月8日到115年1月7日止。

(二)舊汽車登記滿1年且出廠滿10年,排氣量150cc以下舊機車登記期間不限但出廠需滿4年。

(三)新汽、機車需要於舊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四)汽車新、舊車主須為本人、配偶或二等親以內親屬,機車新、舊車主無此限制。

民眾如符合條件,可由新汽、機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6個月申請期限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舉例說明:小君有一輛車齡12年、登記在他名下已經10年的舊汽車,114年1月購買1輛A牌國產汽車,並於114年1月21日取得新車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小君只要在114年7月21日前將舊車的車體及車籍完成報廢,再由A牌新車產製廠商於小君完成報廢日次日起6個月內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即可退還新車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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