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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中古車交易重大變革!定型化契約將修正增訂 引爆業界反彈

引文:

中古車交易將有重大變革。經濟部預告修正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增訂「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之瑕疵擔保責任」,代表中古車商在交車後,仍需為可能潛在車況瑕疵負責,等同「不只包生,還要包養一輩子」,引發中古車界強烈反彈,認為實務上窒礙難行,應有調整空間。

經濟部表示,2011年8月18日公告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實施迄今已多年,基於電動汽車之發展,及汽車里程數、價金給付、瑕疵擔保及保固責任、個人資料保護等議題,相關規定須與時俱進,因此依據《消保法》規定,修正定型化契約內容。

此次修正草案中,為配合電動汽車發展,增修說明事項、增訂價金及交付方式等,未來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之交易模式,均應於契約載明價金總額,不得片面調整價金,也明訂影響車況的重大事項,包含泡水事故的泡水程度分級,以及瑕疵擔保與保固責任。

然修正條文也爆發爭議,增訂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的瑕疵擔保責任。中古車商直言,客戶交車後的車輛缺失,難以認定是客戶行駛造成,或交車前既存缺失,此規定上路勢必造成更多買賣糾紛。

中古車商解釋,二手車「一車一況」,幾乎都約定「現況交車」,現行各大中古車業者在車輛售出後多有提供保證或保固服務,但畢竟保證項目與範圍有限,且交車後再以車況有瑕疵,要求中古車商負擔保責任,除責任鑒定難以釐清,車價也恐因轉嫁風險而提高。

電動車方面,車廠大多保固電池8年,但台灣車主平均用車周期為10年,超出保固期限的電池有無機會透過政府公正單位檢驗,作為二手交易依據,目前僅規範載明事項,尚無法解決電動車電池逾保固期後的市場問題。

格上中古車業務副總經理高秀枝表示,對於相關修法樂見其成,對消費者及正派經營的業者更有保障,尤其納入電動車規範,對未來廣大的電動車中古市場,更有依循準則。


浩富解析:

按中古車買賣,在買賣契約上大都是以「現況交車」。本來依照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但現況交車後,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亦不得依民法第227條第一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而主張不完全給付之責。

由於許多二手車,經常會有潛在瑕疵之問題,而非專業的二手車買受人可以知曉,甚至以泡水車等瑕疵車作為優良二手車價格出賣,賺取不合理之利潤,故經濟部想以定型化契約,使出賣人仍負瑕疵擔保之責,而無法以特約免除瑕疵擔保,以保護弱勢的買受人。 準此,可能產生中古車行不能再以「現況交車」之契約,免除瑕疵擔保之責。但同時,可能造成中古車價格提高,且勢必將來二手車瑕疵爭訟案件會增多,但會使二手車的瑕疵減低。

至於電動車或油電混合車,由於電池壽命規格不同,可能會依照各種規格作為標準,科技的進步也可能為電池壽命增長。必須有不同的證明,或依照規格證明之。

相關的民事買賣等法律問題,請詢問浩信國際法律事務所諮詢之。


原新聞出處:【周刊王CTWANT 2023/08/29|中國時報潘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