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案例概述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購銷合約,合約中約定:「本合約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約上簽字,並加蓋了公司公章;而乙公司僅在合約上簽字,未加蓋公章。雙方就合約是否已生效產生爭議。
法律分析
1. 「簽字蓋章」的理解:
在本案中,合約約定的「簽字蓋章」未明確是要求同時簽字和蓋章,還是二者擇一即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通常情況下,除非合約中有特別說明,否則「簽字蓋章」應被理解為簽字或蓋章均可使合約成立並可能生效(具體還需結合合約其他條款及雙方履行情況判斷)。
2. 合約成立與生效:
若按照通常理解,「簽字蓋章」允許二者擇一,則甲公司已完成簽字並蓋章,滿足了合約成立的條件。至於乙公司,其簽字行為同樣構成對合約的接受和確認,雖然未加蓋公章,但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在法律上通常代表公司的意志,因此可以認為乙公司也已完成了合約成立所需的簽字或蓋章行為。至於合約是否生效,還需根據合約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是否具備其他生效要件(如批准、登記等)來判斷。
3. 特殊約定的影響:
如果合約中有明確約定「本合約必須同時簽字並蓋章方生效」,則乙公司僅簽字未蓋章的行為將導致合約未生效。但本案中並未提及此類特殊約定,因此不適用此情況。
4. 實踐中的建議:
為避免此類爭議,建議在合約中明確約定合約成立和生效的具體條件,如「本合約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或「本合約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這樣的表述能夠清晰界定合約成立和生效的條件,減少因理解不同而產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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