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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遺囑竟然會過期?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劉夫婦非常寵愛他們的孫子小劉,他們生前立好了公證遺囑,打算將一套房產留給小劉。老劉夫婦雙雙離世後,在國外讀書的小劉還沒回來,他以為,以後回國後再辦繼承過戶就好了。沒想到等小劉半年後回國辦理過戶時,他的姑姑表示自己有法定繼承權,就對他提起了訴訟。

到手的房子說沒就沒,到底問題出在哪裡?

注意了,孫子女不是法定繼承人,祖父母想將遺產留給孫子女,需要通過遺贈的方式;而孫子小劉作為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接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接受遺贈。小劉拿到公證遺囑後,一直未做出表示,直到6個月後才向老劉夫婦的法定繼承人提出配合要求,想去辦理繼承手續就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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