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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事務】職工未休年休假應獲300%工資報酬 北京發佈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解答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發佈《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進一步統一勞動爭議案件裁判標準和執法尺度,妥善處理勞動爭議仲裁與民事案件。分別對勞動關係確認、勞動者工作崗位及工作地點、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勞動合同解除、未訂立書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法律問題、帶薪年休假、工資標準及各種爭議計算基數、社會保險等8組問題進行了明確。其中明確規定,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可獲得日工資收入的300%年休假工資報酬。對此,北京高院民一庭法官金曦解釋說,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與正常勞動工資報酬、加班工資報酬的性質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補償(200%部分)。如用人單位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此外,《解答》還明確,勞動者工作崗位不得隨意變更。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需分情形處理。調崗應當合理,即必須要審查調崗的必要性、正當性、可行性。《解答》同時還解決了約定工作地點是“全國” “北京”等寬泛地點約定情況下工作地點確定問題,要求勞動者對其工作地點變更是可以預見的,而不能是突發的和重大的變故。在具體審查時,除考慮對勞動者的生活影響外,還應考慮用人單位是否採取了合理的彌補措施,如提供交通補助、班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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