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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谷阿莫侵權?經濟部:經濟利益、有無授權是判斷關鍵

網路紅人谷阿莫遭多家片商提告侵害著作權,經濟部智慧局著作權組組長毛浩吉今天表示,谷阿莫到底是否構成侵權,要由法院依照《著作權法》第65條去綜合判斷。

毛浩吉表示,簡單來說,如果利用目的不是營利為目的,是公益性質,利用著作的內容也很少,也不會影響著作財產權人在市場經濟的利益的話,可能就構成「合理使用」。

如果可能影響著作財產權人的經濟利益,又是以營利為目的,如此就可能無法構成「合理使用」,可能構成侵權,侵害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公開傳輸的權力。

《著作權法》雖有規範著作權合理使用,判斷基準有四:一、利用目的及性質,包括是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性質。三、所利用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影響。

毛浩吉說,《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的保護有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傳輸權。谷阿莫剪輯電影、戲劇,並做一些KUSO、揶揄、嘲諷等處理,這牽涉到以下幾個問題。

谷阿莫剪輯人家影片,涉及著作權的重製;放在網路上則涉及公開傳輸。他把劇本原本台詞做些調整,或做KUSO言語,有些是原著的,有些是谷阿莫的,這涉及到改作,當然影片剪輯過程也有改作。

毛浩吉說,著作權法對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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