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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試用期不支薪「可罰150萬」

就業市場常見企業以「試用期」名義,給予較差的勞動條件,不少社會新鮮人為求轉正職,加上不清楚法令,權益常受損。勞動部說,勞雇雙方雖可自行約定「試用期」,但工資、工時、休假等仍須符合勞基法規定,也應有勞健保和提繳勞退金;試用期結束就算不續聘,也須給資遣費。

一名媽媽近日在勞動部臉書發問,她女兒找暑期工讀,雇主明說「試用一周,不行就沒薪水」,詢問是否違法。該發問引發網友討論,有網友還說,餐飲、服務業等流動率高工作,雇主幾乎都會表明「沒做滿七天,沒錢領」。 各行業假「試用期」之名,行剝削之實的案例時有所聞。一名出版社倉管人員就說,面試時雇主說晚上六點下班,但上班首日就加班到八點,雇主卻說「你還在試用期,沒有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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