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對向法院提供虛假證據的原告丁某和惡意串通的被告朱某分別採取了罰款5萬元的司法處罰措施。
2015年12月25日,丁某持朱某出具的10萬元借條向宿遷宿城區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朱某因經營物業公司前期投入需要向其借款周轉,用期2、3個月。到期後經催要朱某一直未有還款跡象,故訴至法院要求朱某償還借款。
1月14日上午,案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為全面瞭解借款具體情況,承辦法官在庭前對雙方例行調解時發現,原被告雙方對於借款細節陳述相互矛盾,原告丁某陳述時支支吾吾,表現出異常的緊張。法官感覺其中一定有蹊蹺,遂分別對原被告進行了詢問。在就借款細節單獨對原告丁某詢問時,丁某仍稱與朱某是朋友關係,因朱某經營物業公司前期投入向其借款10萬元周轉,在其家中以現金形式支付的。而被告朱某稱其經營物業公司,與丁某是朋友關係,原先父輩是相處四五年的老鄰居。在法官進一步詢問時,卻發現二人雖稱是朋友之間借款,但被告竟無法說出原告確切的職業,而且雙方對借款時在場人員陳述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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