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從事海外不動產銷售仲介業務的營業人,其取得國外不動產公司給付的仲介佣金,非屬於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仍應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經營海外不動產銷售仲介業務的營業人,該仲介勞務係於國內提供且供國內買受人使用,參諸財政部75年5月5日台財稅第7545545號函:「營業人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等,取得之外匯佣金收入,非屬零稅率之適用範圍。」、賦稅署75年6月28日台稅二發第7525151號函:「公司代理國外出版商招攬國內外廠商刊登廣告,取得國外出版商給付之報酬,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之規定,應依5%徵收率課營業稅。」及財政部99年4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900098590號函:「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等釋令,皆無零稅率之適用。因其自國外所取得之報酬屬勞務提供及使用均在中華民國境內,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國內提供而國外使用之勞務不同,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從事海外不動產仲介業務,海外乙公司委託甲公司介紹客戶購買當地不動產、舉辦說明會並依其介紹不動產之買賣金額給付報酬。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向國外乙公司收取之仲介佣金,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該局依查得資料核認甲公司仲介佣金逃漏營業稅額,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
看更多 請先登入(內含精闢浩富解讀)
如需業務諮詢,歡迎聯繫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