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今(106)年7月26日發布解釋令,廢止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該所說明,未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自明年(10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另已立案非公司型態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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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所說明,未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自明年(10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另已立案非公司型態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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