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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購買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列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以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近年來因房價高漲,低於市價的地上權住宅,吸引不少購屋族青睞,而地上權住宅以往卻因購屋者未能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除不能向銀行申請自用住宅貸款,也無法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扣除,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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