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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購買二手屋時應注意該屋是否有行號設籍,以免被國稅局核定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4年初購得二手屋,經本局查得該屋有A公司設籍營業,故參照當地一般租金及費用標準核定租賃所得11萬餘元,歸課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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