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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查獲利用外圍帳戶或人頭帳戶隱匿收入逃漏稅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屢查獲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股東、員工或其子女、親屬等之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以隱匿銷貨收入,或匯出外匯支付進口貨款並結售外匯收取國外客戶貨款而漏報進貨及漏報銷貨收入,藉以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就所查獲漏稅額予以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查核甲君之銀行帳戶102及103年度以臨櫃及自動櫃員機(ATM)方式提現145筆小額款項,金額合計新臺幣3千餘萬元,其中48筆交易款項略低於金融機構大額提領通報金額(50萬元)之門檻,且票據存入頻繁,顯有異常。經蒐集相關資料深入追查發現,甲君為A公司之負責人,主要營業項目為豆腐(乾、皮)製造。經統計資金流入對象及金額,發現其往來頻繁,研判應為該公司之交易對象。嗣經向相關人調查結果,查得A公司利用負責人甲君個人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逃漏該2年度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捐合計補徵稅額1千餘萬元並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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