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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五年四犯酒駕逕發傳票入監 法官不准檢察官「突襲」

李姓男子酒後駕車被控公共危險,台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得易科罰金;不過,檢方認為他五年內四犯酒駕,逕發傳票通知他不准易服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並命入監五個月。李聲明異議,法官認為檢方未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執行命令有瑕疵,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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