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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納保法上路 基本生活費訂16.6萬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2017年12月28日上路,為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今年所得低於每人16.6萬元的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不用繳稅;未來與稅捐稽徵機關發生稅捐爭議、權益受損或要進行行政救濟,都可向納稅人權利保護官求救。

為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並實現公平課稅與嚴守程序正義,立法院2016年三讀通過納保法,國稅、地方稅皆適用,位階優於其他稅法,於2017年12月28日施行。根據主計總處統計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換算,2017年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2018年報稅時就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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