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事由而解散,依據公司法規定需進行清算,若未依法進行清算程序,或是依規定選任清算人之公司,南區國稅局提醒,若是進入清算程序,公司卻未照法令選定清算人執行清算作業,稅捐機關會將該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董事列為稅單送達對象,同時也可能遭受限制出境處分。
依據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因此,公司除了條文明定情況遭解散不需清算,其餘皆要進行清算作業。另一方面,在指定清算人上,除公司內部章程另有規定,或是經過股東(會)另選任清算人以外,依據公司法規定,無限及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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