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註冊處宣佈,《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修訂了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同時,該《修訂條例》將於2018年3月1日實施。
根據《修訂條例》,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以下簡稱SCR)進行登記在冊,登記在冊事項內容必須建冊並存於註冊辦理處地址或者香港指定位址,政府執法人員將隨時進行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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