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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要保人變更為子女 留意稅事

高雄國稅局表示,父母死亡前二年內,如有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所贈與子女的保單價值金仍是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高雄國稅局最近查核遺產稅申報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為子女投保多筆保險,甲君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甲君給付了多年保險費,並在死亡前二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子女。但甲君在變更要保人時,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繼承人在辦理甲君的遺產稅申報時,也漏未將該保單列入遺產。高雄國稅局於是按被繼承人甲君變更要保人時的保單價值金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8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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