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經營企業,在年度結算申報時,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已向所得來源國繳納的境外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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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經營企業,在年度結算申報時,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已向所得來源國繳納的境外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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