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昨(二)日表示,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有關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申報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之比較基礎,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擇一之扣除額,及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外之特別扣除額項目。
賦稅署指出,申報戶依當年度公告之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上開基準計算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看更多 請先登入(內含精闢浩富解讀)
如需業務諮詢,歡迎聯繫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