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日前於9月4日釋示:農民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場,符合下列各點規定者,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自力耕作、漁、牧、林所得: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其共同經營者均係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戶成員。
二、農場經營以共同生活戶成員為勞力來源,得納入下列補充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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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其共同經營者均係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戶成員。
二、農場經營以共同生活戶成員為勞力來源,得納入下列補充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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